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建瓯市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瓯政办规〔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建瓯市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瓯市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招标投标工作,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

1. 立项审批阶段: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均应明确项目资金来源,原则上项目筹措资金(或明确资金渠道)需达到70%以上方可立项,其中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项目,需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或挂点领导)研究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审批部门批复项目可研的依据(部分为衔接各级规划“进规入盘”项目除外)。对资金不落实或不明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2. 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可研批复后,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程序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用地征迁报批、工程规划设计、预算审核、挂网招标等,所需费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层级管理,提请市政府研究。

审批层级管理:资金需求在100万—500万元的,由市长授权分管市领导研究同意后实施;5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000万元以上报市委常委会研究);总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资金已落实的,由乡镇(街道)、市直部门等班子会议自行研究决定。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1. 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按阶段报送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审批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等控制性指标,必须作为项目实施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

2. 根据不同行业项目的特点,可以对投资规模较小、技术要求简单的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合并审批。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万元),可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三个阶段合并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0万元),可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个阶段合并审批。

3.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阶段分类评审

(1)建议书阶段:原则上无需组织评估论证。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必要性分析,提出项目建设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经济安全等。

(2)可研阶段:主要对项目建设可行性、建设内容和标准、资金来源、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进行审查论证。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业主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自行选择专家函询函审、单位内控管理、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等形式开展评审论证;总投资1000万—5000万元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发改科技局组织开展评审论证或函询函审;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由市发改科技局牵头,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审查开展评审论证。

(3)初设及概算阶段:主要对项目是否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规模和内容进行设计、是否符合基本技术规定和工程造价要求、投资概算是否科学合理控制等进行评估审查。其中交通项目(线性工程)、水利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组织评审和审批工作;经规委会审查通过后的市政道路、市政桥梁以及公共建筑,由住建部门组织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其他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参照可研阶段评审方式组织评审。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投标管理

(一)招标事项平台管理

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提交完整资料,主管部门需按时限审核招标文件。推行招标投标电子化:可以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操作、综合评估法项目可以采用远程异地评标、中标公示后须按时限完成电子合同签订及上传。

(二)招标事项的核准

政府投资项目达到国家依法必须招标标准的项目,项目业主决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不需报市发改科技局核准;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符合相关情形,依法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不招标形式发包的项目必须报市发改科技局核准;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决定招标方式或政府采购,无需报市发改科技局核准。同时,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在办理可研审批、核准时,需同步向审批部门报送“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明确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主要材料、代建等招标方式,并在审批事项办结前上传到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1.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2)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2.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3. 关系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项目

(1)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通信等基础设施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四)招标标准及招标方式

1. 依法必须招标标准及招标方式

(1)建设工程施工(含装修、拆除、修缮)单项合同预算审核金额4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依法依规可采取非公开方式招标的项目除外,下同)。

(2)工程建设中不可分割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3)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委托编制项目环评、水保、可研、检测、防洪论证、测量、工程造价(含预算、结算、决算)审核审计,以及委托编制项目规划等服务费用,可参照执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不适宜招标的;

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特殊情形。

2. 小规模工程招标标准及招标方式

小规模工程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的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依法不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邀请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方式。鼓励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采用政府采购文件范本,使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根据各单位内控制度管理规定,自行选择招标采购方式。

3. 其他规定

(1)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的规定执行。

(2)严格招标程序,执行预算、预算审核再招标。采用EPC、EPC+方式招标的,应从严执行相关规定,在发包前应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要求,房建和市政工程原则上项目概(估)算的工程费用部分在2亿元以上(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除外),且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包。交通、水利等其他工程项目按各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五)招标的组织形式

(1)采用工程招标的,属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政府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2)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招标人必须将招标文件报住建、水利、交通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由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招标代理机构应由招标人自主选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六)标后监管主体和职责。标后监管实行“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需对施工、监理、设计等参建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考核,对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责。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

1. 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出设计变更。严禁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建设规模、增加设计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但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设计变更审批按下列规定办理:

(1)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

(2)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发包人应当事先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

(3)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需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

设计变更未按规定报经备案或批准的,不得实施,所增加的工程费用,一律不得纳入结算造价,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已经实施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

推行勘察设计重大变更专家论证制。建设单位应将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理由、内容、工程量及造价增减情况,提请专家论证,论证结果作为是否变更的决策参考。

2.项目变更(含建设内容调整、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项目变更审批按累计新增投资额分级管理:100万元以内:单位班子会议决定。100万—500万元:市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定。500万—2000万元: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000万元以上: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对于因设计变更引起超概算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概算,原则上只调整一次。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如调整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等)而导致超概算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调整概算申请。

未按上述规定履行工程变更手续的,财政评审中心只对已获批准的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建设单位不得支付未经审核的工程结算价款,擅自支付工程结算价款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建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规责任。

五、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概(预)算范围内,严禁超标准、超规模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点核查审批执行、投资控制、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和目标完成情况。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不合格的须限期整改至达标。同时,建设单位应规范项目档案管理,确保审批、建设、验收各环节文件资料完整归档。

六、竣工结算与决算管理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财政部门审查或审计机构审计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财政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加快决算审批和资产移交工作。涉及多单位接收的项目,应做好财务决算划分。严查工程结算违规行为,对虚报造价、虚假签证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监理单位未履行竣工图与现场核对的,应承担相应超付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其他专项管理办法的,参照上级文件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