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这份文件的制定必要且可行。一方面,随着近几年新法规的出台,亟需废止旧规、更新管理依据;同时,原有规定在资金落实、招标变更等关键环节存在模糊地带,需要通过细化量化标准来堵塞管理漏洞、规范市场秩序、防范廉政风险。另一方面,该文件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政策依据充分,且紧密结合建瓯市实际设定了清晰的分级审批权限和操作流程,权责明确、针对性强,便于各乡镇、街道及市直单位理解和执行,具备良好的实施基础。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
5.《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6.《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7.《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简化优化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发改法规〔2020〕148号)
8.《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5年版)
9.《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试行投资项目分类评审的通知》(南发改审批函〔2022〕5号)
10.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 号)
11.《 南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南发改〔2015〕22号)
1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13.《南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标后监督管理的通知》南发改法规〔2024〕8号
14.《关于印发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政办〔2018〕3号)
15.《南平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南财采〔2025〕11号)
1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
17.《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定》
18.建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瓯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瓯政规〔2024〕11号)
1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
20.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21.《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暂行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1.项目决策与立项制度:资金落实前置:明确项目筹措资金需达到70%以上方可立项,防止“无米下锅”或半拉子工程。分级审批管理:根据项目总投资额设定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单位班子会议自行决定;100万-500万元:市长授权分管市领导研究同意;500万元及以上:市政府常务会议审(2000万元以上报市委常委会研究)。
2.项目审批简化与分类评审制度:合并审批:1000万元以下:建议书、可研、初设及概算三阶段合并;1000万-5000万元:建议书与可研两阶段合并。分类评审机制:建议书阶段:原则上无需评估论证;可研阶段:按投资规模分级组织评(1000万以下由业主自行组织,1000万-5000万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5000万以上由发改科技局牵头);初设及概算阶段:交通、水利、房建市政等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组织评审。
3.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招标事项核准:公开招标不需核准,邀请招标或不招标需报市发改科技局核准;未达招标标准的项目由业主自行决定。依法必须招标范围:明确国有资金、国际组织贷款、公共利益项目等三类必须招标情形。招标金额标准:
施工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100万元以上。小规模工程管理:明确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等非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属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4.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变更:禁止通过变更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分级审批程序:累计增加100万元以内,单位班子会议决定;100-500万元,市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审定;500-2000万元,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2000万元以上,报市委常委会审定。概算调整限制:超概10%以上需重新报批可研,原则上只调整一次。专家论证制度:重大变更需经专家论证,作为决策参考。
5.竣工验收与结算管理制度:竣工验收:完工后及时组织验收,重点核查审批执行、投资控制、工程质量等。竣工结算与决算:审计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编制;严查虚报造价、虚假签证等行为;监理单位未履行核对职责的,承担相应责任。档案管理:确保审批、建设、验收各环节文件资料完整归档。
政策咨询:建瓯市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联系电话:1785077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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