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1.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启动以来,我市深入挖掘全域历史文化资源,历史建筑保护名录从82处扩充至203处,保护管理的责任日益增加。为进一步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工作,建瓯市住建局、名城保护中心结合建瓯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实际情况,起草《建瓯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管理规定(试行)》。
2.制定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管理办法(闽建科风貌〔2024〕8号)》《福建省历史建筑认定导则(试行)》《南平市建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依据。
二、主要内容解读
1.主要的制度设计和内容。明确建瓯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法律依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市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
2.针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规定和依据。明确历史建筑由产权人进行保护修缮,提出鼓励历史建筑用于非遗展示等活化利用功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护修缮和活化运营;相关依据来源于《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3.针对上位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所作出的具体细化和创设性规定的内容和理由。
一是根据《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历史建筑应当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和使用。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规定,以及《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设区市、县(市)城乡建筑风貌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实施。在不改变外观、梁架结构和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传统风貌建筑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进行外部修缮、内部装饰、添加设施等活动。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可出台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相关管理规定,明确审批程序和职责分工等”,结合我市历史建筑实际管理职责分工,对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进行分类,明确“日常养护修缮、整修保护工程和应急抢修工程”三类保护修缮工程,并针对三类工程分别作出相关定义及审批流程规定。
二是根据《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工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开展历史建筑日常巡查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城乡建筑风貌主管部门应制定巡查计划,组织和培训相关人员对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保护利用等方面进行巡查”规定,结合我市历史建筑实际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由中心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巡查管理制度。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结合建瓯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平台建设工作,在第十四条中细化了建瓯市历史建筑档案数据库的建立要求与建议内容。
政策咨询:建瓯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心 联系电话:3833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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