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当前位置:建瓯市人民政府 > 市政府 > 政府机构 > 市政府工作部门 > 建瓯市林业局
建瓯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
2022-12-28 15:09 来源:建瓯市林业局

建瓯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和内设机构简介

 

一、基本信息

地址:建瓯市水西路230

联系电话:0599-3832875

负责人姓名:张生有

机构设置:办公室(人事教育股)、林政资源管理股(野生动植物保护股)、营林股、产业发展股(竹业股)、计划财务股、行政审批股、机关党委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3:00-6:00(夏令时)。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标准,拟定林业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及林业和草地生态保护修复。拟订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监督管理防治林地沙漠化、石漠化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及全市林木种苗工作。承担全市花卉管理,承担林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并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负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及监管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和培植、经营利用。

(五)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改革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市属国有林场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和林权流转。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和发展林下经济。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贯彻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有关林业标准,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编制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森林旅游、生态扶贫等工作。

(八)监督管理市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指导市属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市属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森工企业、森林公园、苗圃建设和管理,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组织良种的选育、示范、推广。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按照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野外防火巡护、火源管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

(十)监督管理林业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和省、南平市及本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承担市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等工作。参与拟订林业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科技和教育工作,指导林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二)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负责本局和所属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市林业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等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

三、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教育股)。综合协调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宣传、信息、安全、信访和效能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接待等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指导林业生态文明和生态建设相关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工作,编制林业人才资源需求计划并做好调配,指导林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拟定林业人才培训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承办市本级林业系统机构改革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局本级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林政资源管理股(野生动植物保护股)。负责组织实施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草原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资源的动态监测和评价。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和审核森林采伐限额,依法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指导基层林业站建设和管理,负责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湿地名录的审核和申报,组织监督指导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组织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建立与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有关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负责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工作。组织实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业经济体制改革、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依法指导林地、草原和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和发展林下经济。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

负责承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遗迹、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依法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及生态修复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指导林业法制工作,承担机关重大行政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工作,承办林业执法监督和听证有关工作,组织、协调林业行政执法重大问题和跨县(市、区)执法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清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林业系统普法宣传和“放管服”改革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三)营林股。负责拟订造林绿化、草原保护规划,负责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的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和草原的培育。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监督管理防治沙漠化、石漠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工作。承担花卉管理工作。负责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与苗圃(含林草种子储备和保障性苗圃)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市锥栗种植,组织技术培训,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锥栗产业管理。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管理。

负责拟订全市国土绿化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产业发展股(竹业股)。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拟订林木资源综合利用政策,指导林业和草原产业布局和森林资源开发利用,指导林业和草原外经贸工作。承担森林旅游相关工作。研究制订全市竹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监督竹山承包经营管理责任制的落实;组织技术培训,推广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竹林分类经营、定向培育、丰产林基地建设;为笋竹加工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引导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指导全市笋竹行业管理。

负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实施,贯彻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实施有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的政策、规划、防护标准。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和责任落实相关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安全生产

负责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的科学研究、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管理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相关地方标准。承担林产品质量检验、监测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组织、协调林业先进技术及智力引进工作。承担木材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业务培训。

(五)计划财务股。订林业和草原发展有关规划和计划。参与拟订有关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依法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规定编制本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编制本部门决算,提出林业和草原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预算建议。按权限监督管理市级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林业和草原各项资金。按规定承担省、南平市级林业和草原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市级林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有关工作。组织检查监督全市林业统计工作;指导全市林业会计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经费票据的使用;指导市林业基金管理中心工作。承担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六)行政审批股。贯彻执行国家、省、南平市林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和规章;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核、审批、转报林木采伐、木材运输、经营加工,林地征占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利用、森林植物检疫、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建立、管理以及营造林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认定等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类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七)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