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建瓯市南雅镇委员会、建瓯市南雅镇人民政府
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9〕64号)、《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瓯市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南委办发〔2020〕12号)、《中共建瓯市委办公室、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建瓯市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瓯委办发〔2020〕2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雅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民主政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推进乡村振兴。
(二)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加强党的建设;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和统一战线工作的领导;加强人民武装、民族宗教等工作;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
(三)组织指导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强综合生
产能力建设;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完善产业支持保护体系,推进产业现代化;着力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村民收入,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四)推进政务、村务公开;抓好卫生健康工作,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加强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工作;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强化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组织抢险救灾、优抚救助,及时上报和处置重大社情、疫情、险情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发展公益事业,强化公共服务;加强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着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发展科教文卫事业,建设健康农村,丰富农民群众文化生活,促进乡风文明。
(六)加强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强化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畅通诉求渠道、调解民事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处理群体性突发事件,保证社会公正,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基层社会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七)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好派驻单位人员。
(八)依法依规承担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行政执法事项。
(九)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
(十)依照“一岗双责”规定,负责本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党政内设机构
南雅镇党政机关设置6个内设机构。
(一)党政综合办公室。主要负责承担党委、政府交
办的各项工作;负责全面深化改革、宣传思想、意识形态、
文明创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政务公开(电子政务);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信息、会务、档案、督办、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综合协调和重要文稿的起草审核;负责联络协调市直驻镇单位工作。
(二)党群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基层党的建设、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组织协调辖区内群团组织开展工作;负责绩效考核、人事、编制、老干和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社会治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综治中心)。主要负责辖区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急管理、信访、法制宣传、禁毒、反邪教等工作;协助、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统筹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维护辖区安全稳定;承担各种自然害应对预案的制定和执行;负责防灾减灾、防汛抗旱、森林防灭火等应急处理。
(四)财政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科技特派员工作办公
室)。主要负责经济发展规划的制定,落实一、二、三产业的指导、管理农业发展工作,落实“三农”政策,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和布局;社会经济调查统计、科技、发改、商务、金融和优化区域发展环境等工作;协调与经济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负责年度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执行,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镇财政收入、支出;负责国有(集体)资产的管理、处置和收益收缴工作;指导和管理企事业单位和村级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
(五)社会事务办公室(卫生健康教育办公室、退役军
人服务站、劳动保障所)。主要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组织实施,指导辖区内政务服务工作;负责辖区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社会救助、退役军人、残联、卫生健康、公共卫生、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等工作,指导基层开展自治;负责指导辖区内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等工作的开展,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六) 乡村建设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拟订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村镇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公用设施管理、美丽乡村建设、人居环境等工作。
第四条 事业单位
南雅镇综合设置综合执法大队、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乡村振兴发展中心等3个直属事业单位,均为财政核拨事业单位,划为公益一类,机构规格均为相当副科级。
(一)建瓯市南雅镇综合执法大队。承接依法授权、委
托的行政执法事项,组织本镇和市直派驻执法力量,统一承担管辖范围内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开展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呈报执法权限之外的违法行为或线索;配合上级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执法工作。
(二)建瓯市南雅镇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承办本镇及市直派驻本镇各单位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提供党务、政务、民生保障等领域的便捷服务;指导村(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工作;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政策咨询。
(三)建瓯市南雅镇乡村振兴发展中心。承担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扶贫开发、全面小康等方面日常事务性工作,为农村各项事业发展和农业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五条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核定南雅镇党政机关行政编制33名。核定镇领导职数12名(正科级3名,副科级9名),其中党委委员5-9名,含书记1名,兼任镇长的副书记和专职副书记各1名。政府班子正副职3—5名。支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按照有关要求需配备的纪委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政法委员、人武部部长等在党委委员职数内统筹配备。
核定南雅镇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二)核定南雅镇事业单位事业编制35名,其中:综合执法大队事业编制9名,设队长1名(相当副科级)、副队长1名(相当正股级);党群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事业编制13名,设主任1名(相当副科级)、副主任2名(相当正股级);乡村振兴发展中心事业编制13名,设主任1名(相当副科级)、副主任2名(相当正股级) 。
第六条 其他事项
(一)人大、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和群团机构等根据法律、
法规和群团组织章程设置。
(二)市直部门派驻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工作机制纳入镇统一组织协调、开展工作。派驻机构工作考核和主要负责同志任免要听取镇党委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市直部门派驻机构负责人,南雅镇可根据工作需要,使其参与镇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市直部门派驻机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人员编制可相应划转到南雅镇,未划转的人员由镇执法机构统筹使用。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建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建瓯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8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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