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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建瓯市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6-05-13 16:05 来源: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量:
  关于公开征求《建瓯市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刚性

和改善性购房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9我市出台了《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的通知》202548出台了《建瓯市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即共有产权购房政策)政策实施一年多来,在满足购房刚需、稳定市场房价、提振购房信心等方面作出有益贡献,有效助力市场供需结构调整优化,也得到了群众、房企、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会议精神,确保政策稳定与市场平稳运行,持续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良好态势,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南平市政府《关于研究“共有产权”购房政策有关事宜的纪要》(2025110专题会议纪要)精神,我局起草了《建瓯市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6513日至2026612

二、意见反馈渠道

1.电子邮箱:jsjbgs6@163.com

2.联系地址:建瓯市中山西路141

3.联系电话:0599-3838254

附件:建瓯市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建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513

 

 

附件

建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

实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政策的通知

(初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持续支持居民合理住房需求,降低购房门槛,破解刚需群体首付压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巩固既有政策实施成效,根据《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共有产权”购房政策有关事宜的纪要》(〔2025110号)会议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继续实施支持刚性和改善性购房政策,并将“共有产权”房政策进一步整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新建商业营业用房、产权车位的家庭或个人(以下简称“购房人”)。

二、房源范围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的存量新建商品房(住宅、商业营业用房、产权车位),或已批预售、风险可控的新建商品房期房。

三、购房政策

(一)资金支持方式

继续由南平市、建瓯市两级国企筹集资金,以“共有产权房票”(以下简称“房票”)形式出资,用于支持购房人支付购房首付款(南平市与建瓯市按约定的比例分担,下同)。购房人购买“共有产权”房不限套数及面积,每套均可独立享受“共有产权”购房政策支持。

(二)房票支持标准

1. 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的家庭,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参与“共有产权”购房政策,办理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国企出资部分比例提高至购房款的 18%(公积金贷款的提高至购房款的23%),且每套国企出资部分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符合政策生育三孩的家庭,在我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参与“共有产权”购房政策,办理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国企出资部分比例提高至购房款的23%(公积金贷款的提高至购房款的25%),且每套国企出资部分最高不超过25万元。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由市卫健局认定。

2.不属于符合政策生育多孩的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参与“共有产权”购房政策,办理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国企出资部分按购房款的15%比例执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国企出资部分按购房款的20%比例执行;无贷款的,国企出资部分按购房款的15%比例执行。每套国企出资部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 购买新建商业经营性用房的,国企出资部分按购房款的20%比例执行,每套国企出资部分最高不超过25万元。商业使用收益归购房人所有。

4. 购买产权车位、车库的,国企出资部分按购房款的20%比例执行,每个车位、车库国企出资部分不超过3万元。

(三)政策叠加规定

“共有产权”购房政策可与我市同期执行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叠加享受。鼓励开发企业对持有城乡征迁、地质灾害点搬迁等各类安置房票的持有人购买“共有产权房”的,叠加享受本政策。

四、实施办法

(一)实施主体

南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南平筑善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和建瓯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建瓯市福居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福居公司),共同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政策具体实施工作。

(二)购房办理流程

1.购房人可在上述房源范围内直接选择购买意向新建商品住房或新建商业营业用房、产权车位,并与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同时与南平市、建瓯市两级实施主体签订《购买“共有产权”房补充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2.实施主体根据购房合同和按揭贷款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对应金额的“共有产权”房票,作为购房首付款的组成部分。

(三)使用与回购约定

1.“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房不设交易限制期限,购房人可随时申请回购或上市交易。回购或交易前,须一次性结清实施主体支付的房票资金(不计利息),结清后才能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2.购房人按照100%房屋产权享有业主权利,并承担100%业主责任义务,全额承担购房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不动产登记费、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气开户费等。

五、工作要求

市住建局要牵头负责协调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共有产权”购房和优惠促销活动,规范“一房一价”管理;市自然资源(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做好购房人的不动产登记有关工作;市财政(国资)部门要统筹盘活国企存量土地和优质资产,发挥资源资产的最大效益;市卫健局落实二孩、三孩申请人是否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认定;公积金管理部门和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与实施主体、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协作,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办理好购房贷款相关工作;市直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六、其他事项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自202611日起,并常态化实施。如遇上级政策法规调整,按上级政策法规执行。

本政策由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和商务局、财政局、卫健局、福居公司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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